论抢劫罪与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之间的关系——以孙某寻衅滋事案为切入点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的,可能同时符合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无论是通过法益的内容、行为的客观方面还是主观方面的限定,都只是对多数情况下两罪区别的一种描述,而无法形成明确的标准.强拿硬要型的寻衅滋事罪与抢劫罪之间存在着交叉竞合的关系,正视这一现象的存在,自觉运用竞合犯的理论处理问题,才能实现对相关行为的恰当评价和对具体案件的妥善解决.
抢劫罪、强拿硬要型寻衅滋事罪、以刑制罪、交叉竞合
2015-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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