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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城镇化政府主导推进的程序规制

引用
与西方发达国家城镇化更多具自发渐进特征有别,中国的城镇化更多呈现政府主导推进的特质,且推进“过程”凸现法律规制(特别是程序规制)的不在场或在场不足.城镇化政府主导推进的特质不仅关乎法律在场的必要,更关乎怎样的法律在场.以过程哲学和程序的法理观之,应当强调,对这一“过程”本身的法律在场应更多是正当程序的在场.正当程序不只是控权机制,且可能催发权力结构实体上哪怕是细微的改变.城镇化是一种公共选择和决策,应通过富含开放性、分权性、交涉性、包容性要素的程序装置促使政府和有利害关系的个人或群体在程序内的互动博弈论辩妥协中各自反思其诉求主张,在不断的程序性试错和校调中渐进获致各方都可接受的共识和方案,使城镇化成为真正的互动善治过程.

城镇化、政府主导推进、程序规制

D9;F062.6;D630.3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江苏省教育厅重点项目;中国法学会和江苏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法治视域下城镇化内涵和指标体系研究项目

2015-06-0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4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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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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