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电子支付服务监管的法律问题
随着支付机构跨境电子商务外汇支付业务的试点,该领域的有效监管成为近年来监管领域讨论的热点问题.第三方支付服务机构的“非金融机构”属性决定了它在简单适用现有金融监管体制时表现出不协调性,并造成其在外汇管理体制中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同时,由于它提供服务性质的模糊性,使得跨境支付中的消费者权益不能得到“金融消费者”式的保障.究其根本在于,法律位阶较低背景下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监管基本法律制度中缺少“跨境电子支付服务”的详细规定,《外汇管理条例》的修改亦未跟进.跨境电子支付的法律监管一要合理配置监管权责、保证权责统一,完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基本法律制度,合理界定第三方机构的外汇管理职能;二要强化WTO相关国际规则的法律解释,并参照《有效银行监管核心原则》完善第三方支付机构和境外机构的准入监管,以及建立以《国际贷记划拨示范法》为基础的区域性监管合作机制.
第三方支付机构、跨境电子支付服务、外汇管理、监管模式、GATS
本文系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重点项目“中国推动国际金融秩序变革的法律问题研究”12SFB1006的成果.
2015-05-0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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