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诈骗”的行为性质
论证诉讼诈骗成立诈骗罪,并不需以三角诈骗为桥梁.应予以判定的核心问题为处分权人处分财产是否基于错误认识.法院享有宪法授予之审判权,具有处分当事人财产的权限;法院以判决方式处分当事人财产,可能的当事人财物交付仅影响诈骗罪之既遂;法院所负有的证据审查职责和裁判所依的自由心证主义,使法院可能基于错误认识作出判决.诉讼诈骗侵犯他人财产权利已具备成立诈骗罪之客体要件.
诉讼诈骗、三角诈骗、财产处分
2015-04-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40-151
诉讼诈骗、三角诈骗、财产处分
2015-04-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40-151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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