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纠纷中的连带责任——以“焦建军与中山国旅等旅游侵权纠纷案”为参照
旅游公司擅自转让旅游业务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符合并存的债务承担之要件,发生转让人与受让人连带承担债务之效果;于侵权法上,存在构成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在合同法上属于履行辅助人,其履行行为由债务人负责;于侵权法上属于事务辅助人,当构成侵权时债务人与辅助服务者应承担连带责任.数人依据不同的规范基础应对同一损害承担责任时,即可发生连带责任;对于同一损害,一方基于违约而应承担责任,另一方基于侵权而应承担责任时,二者可构成实质上的连带关系.
旅游纠纷、擅自转让、辅助人、连带责任
本文的写作受2013年度司法部部级科研项目项目编号:13SFB2031、南京大学985三期项目资助.
2015-04-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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