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汇编作品定义中的“汇编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断或者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者其他材料”,并非是指对物质世界材料的汇编,而是指对信息的汇编.如果独创性的选择或编排不能形成独立表现思想或文艺美感的内容,其无法被归入我国《著作权法》第3条列举的9类作品,只能作为汇编作品受到保护.因此汇编作品具有“兜底”的作用.汇编作品的表达是以体系化方式呈现的信息集合,因此汇编作品的目录本身不能受到保护.汇编作品的独创性只能体现在对既有信息的选择或编排方面,而不能体现在该信息的产生或来源方面.如果汇编者独创性的选择或编排方法在被他人用于相同范围的信息时能获得相同结果,说明发生了思想与表达的混同,该汇编结果不能受到保护.如果对信息进行汇编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某种实用功能,其结果仅构成了某种功能性操作方法的组成部分,则该汇编结果也应被排除出保护范围.
汇编作品、独创性、思想与表达、混同原则
D923.41;G250.76;TP393.4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2014BFX010
2015-04-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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