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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限行、财产权限制与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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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是宪法财产权的当然保护范围,机动车限行是公权力对财产权的限制.从财产权限制的性质上区分,“按尾号每周限行一天”属于“财产权的社会义务”,而“单双号限行”则实际上具有征收效果.机动车限行在现有法秩序中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限行措施未必能够促成缓解交通和治理污染之公益目的,并且还存在其他能够达成公益目的而较少限制基本权利的手段,因而限行措施有违宪之虞.财产权的保障首先在于“存续保障”,常态化的单双号限行并不能借由补偿而被正当化,这种严格的限制措施只有在极端紧迫的情况下才是正当的.

单双号限行、社会义务、征收、比例原则、存续保障

2015-04-1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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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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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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