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物权法》上的占有恢复关系
原物返还请求权是我国《物权法》第242条至第244条规定的占有恢复关系产生的前提,占有人与恢复请求权人(物权人)的权利义务,在性质上是独立的法定之债,其目的是为了保护善意占有人的合理信赖并兼及物权人的利益.占有恢复关系的主体是物权人与无权占有人,其既不适用于有权占有人,也不适用于合同关系终止之后的占有人.善意占有人与恶意占有人在占有物使用收益的返还、费用的支出以及占有物毁损、灭失的赔偿责任上均存在差异.应结合占有恢复关系的规范意旨,解决其与侵权责任、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等规范之间的适用关系,避免价值评判上的矛盾与冲突.
原物返还请求权、善意占有人、恶意占有人、使用收益、费用、损害赔偿、竞合
2015-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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