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赡养”与中国法制的亲情伦理回归
201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公布的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对“精神慰藉”作了具体的规定:“家庭成员不得在精神上忽视、孤立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赡养人,要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这些规定,被网民们称为“常回家看看”和“精神赡养”法条,认为这是国家将成年别居子女回家看望父母的道德要求上升为法定义务了.此事引起了广泛讨论,争议颇多.这些争议基本集中在三个问题上:一是“精神赡养”义务入律是否有必要?二是该义务人律是否合理正当?三是入律后是否切实可行?笔者将就当下中国老年人精神生活困境现实、中国传统社会家文化及亲情伦理、现代法制框架下子女义务与国家责任的分配等角度提出自己的观点.
2015-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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