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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财产性利益之否定——兼与黎宏教授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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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对“财产”进行扩张解释,可以肯定包含“财产性利益”,并且有必要将财产性利益作为某些财产犯罪的对象.但我国与日本等国在立法中明确区分财物罪与利益罪的立法体例并不相同,因而全盘肯定盗窃财产性利益的观点,确有违反罪刑法定原则的嫌疑,不是解释论的理想选择,在司法适用中应采取克制态度.立足于我国刑法语境,首先应明确财产性利益存在的范围,从规范论的角度对相关立法和司法解释进行必要梳理,可以得出否定论的观点具有合理性.在我国现有罪名体系下,具体分析司法实践中发生的无钱食宿、盗窃欠条等案件,同样可以准确定性、科学量刑.

盗窃、财产性利益、无钱食宿、盗窃欠条

D924;F276.3;G80-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13BFX057

2015-03-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5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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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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