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事裁判中的结果导向及其控制
刑事裁判过程中的结果导向不同于刑法解释中的结果本位,也不同于刑法解释中的实质解释.社会效果的魅惑确立了刑事裁判结果导向的目标自信,结果导向客观上具有有利被告人和不利被告人的双重特质.但其更多地呈现出对刑法可预见性的瓦解,对保证司法判决准确的三段论推理模式的颠覆,容易导致当事人及其律师肆意策动和塑造社会舆论,影响刑事裁判的严肃性和独立性.因此,刑事裁判应当做到坚持法律效果决定并引领社会效果,裁判过程中尊重但更应超越社会舆论,限定公共政策介入刑事裁判的空间和方式,遵循从客观到主观、先事实判断后价值判断的刑事裁判逻辑.
刑事裁判、结果导向、社会效果、公共政策、价值判断
2015-0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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