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生育权的法理问题研究——兼评《婚姻法解释(三)》第9条
从本世纪开始,丈夫的生育权之诉案件上一直存在两种正相反对的判决,理论上对丈夫有无生育权也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生育权分积极与消极两种,其中最重要的是消极意义上的“不生育自由权”,这是对抗丈夫的私法意义上的权利.《计生法》规定的是公民对抗国家的、公法意义上权利.在法律上,我国的丈夫只具有对抗国家的公法意义上的生育权,不具备对抗妻子的私法意义上的生育权.《婚姻法解释(三)》第九条隐含了对妻子“不生育自由权”的否定,不合法且对妇女权益构成了损害,也违反当今国际潮流,建议废止.
生育权、丈夫、公法意义、私法意义、婚姻法解释
2015-01-30(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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