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银行付款之三角关系不当得利——以错误汇款为研究对象
汇款人与汇款银行以及受款人之间的法律行为系相互独立的合同关系,汇款银行依汇款人指示所为履行行为及其与受款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不受汇款人意思表示错误之影响,也不受汇款人与受款人之间原因关系瑕疵的影响.错误汇款人不能主张汇款银行不当得利,只能请求受款人返还不当得利.但从利益衡量角度观之,有必要扩大退汇制度之适用范围,以保护汇款人利益.
指示给付、错误汇款、原因关系、不当得利
2015-01-12(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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