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道不拾遗”到“道可拾遗”看中国古代私权的发展
中国古代法律对于“拾遗”的规制,经历了由“道不拾遗”到“道可拾遗”的发展和蜕变.先秦儒家因崇义尚德而力主“道不拾遗”,法家因崇尚重刑而强行“道不拾遗”,中国古代法律对于“拾遗”的基本立场和传统措施是加于明令禁止.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法律也缓慢地发生着深刻的变化:战国至唐宋,法律一贯奉行“道不拾遗”,而在明清,法律已明确蜕变为“道可拾遗”.“道可拾遗”取代“道不拾遗”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它反映了中国古代私权观念和私权制度的发展和进步,也说明法律发展有其自身固有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
道不拾遗、道可拾遗、私权、明清律
2014-12-0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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