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法》修改中的定位
规范性文件在诉讼程序中有两个不同面向:一是裁判者必须在众多的规范性文件中选择适用与本案最为关联的法律规范;它是司法过程的本质要求,无涉政体形态.二是规范性文件如果违反上位法,法律如果违反宪法,会产生对规范性文件合宪性、合法性的审查要求;由于政体差异,各国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均不相同.如果不严格界定两个不同面向,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法律修改,都必然混淆两个不同性质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规范选择适用、规范性文件、规范合法性审查
2014-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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