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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有效实施宪法须加快基本权利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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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公民基本权利保障采用“抽象的基本权利”模式,意味着宪法基本权利规范对行政和司法机关没有直接适用性,其具体化依赖于立法.中国权利立法存在着选择性作为和消极作为以及对国际人权公约态度不够积极等问题,导致诸多公民基本权利被悬置和虚化.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公民权利的落实和增长成为其必然内涵,立法机关对基本权利立法负有不可推卸的积极义务,没有任何理由推诿和延宕.基本权利立法应实现从偏重秩序追求向权利保障,从选择性作为和消极作为向全面积极作为的转向,通过多方面的立法举措,尽快为法治国家建设奠立良善的法规范体系基础.

宪法实施、基本权利立法、抽象权利、积极义务、立法转向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招标项目“当代中国的法制转型”项目号:08JJD820173、山东大学自主创新基金项目青年团队项目“走向大国的中国法治:从法律体系到法治体系”项目号:IFYT1220的阶段性成果.

2014-09-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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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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