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犯情节前置论
对累犯宣告拘役刑是否存在法律适用错误,与如何把握《刑法》第65条规定的“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关.最后考虑累犯情节的做法可能不利于被告,并且会存在着将法官导入先入为主之误区的危险.判断是否“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应该只根据与后罪本身直接相关的犯罪事实,在确定了是否成立累犯之后再考虑其他的与行为人的可谴责性有关的案前或者案后情节,这种将累犯情节前置的思考方法有“严而不厉”的理论支撑.
累犯、应当判处、重复评价、严而不厉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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