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火火”网络造谣案的法理问题研析
最近审结的“秦火火”网络犯罪案件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其中涉及的诽谤罪、寻衅滋事罪都存在着相当的争议.就诽谤罪而言,“秦火火”的网络造谣行为的主观心理是出于故意,其有着捏造事实的行为,且属于网络诽谤司法解释所规定的犯罪行为.从寻衅滋事罪而论,本案中的网络环境应被定义为公共场所,且“秦火火”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公共秩序.关于网络诽谤犯罪的立法应当完善,将网络诽谤犯罪在一定条件下归入公诉罪较为妥当.对“虚假信息”应做明确界定.
秦火火、网络犯罪、诽谤罪、寻衅滋事罪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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