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用工管制与放松之平衡——兼析《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
《劳动合同法》修订后,加大了对劳务派遣经营和用工单位使用派遣工的管制力度,对于遏制劳务派遣经营泛滥具有一定的规制作用.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劳务派遣暂行规定》逐步使《劳动合同法》之规定更具可操作性.在《劳动合同法》修订及《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出台之余,相关法律规范仍有许多值得完善或矫正之处,最为明显的是《劳动合同法》第58条第2款有关派遣单位必须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规定不符合劳务派遣弹性就业之属性.管制与放松管制须在合理、尊重规律基础上才能有出路,才符合事物发展的辩证法.
《劳动合同法》修订、劳务派遣、管制、放松管制
F272.92;D922.52;F832.33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2YJA820102
2014-09-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49-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