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认定与评价
最新司法解释将“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作为盗窃罪的定罪因素.该因素不是盗窃数额的补充要素,而应当作为盗窃罪的客观处罚条件.在适用范围方面,“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被理解为“曾因盗窃行为被判处过刑罚”;“受过刑事处罚”的盗窃罪和正在被追诉的盗窃行为之间应当有期限限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不能被重复评价.
盗窃、刑事处罚、认定、评价
201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0-109
盗窃、刑事处罚、认定、评价
201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100-109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天津万方数据有限公司 津ICP备20003920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4000115888 举报邮箱:problem@wanfangdata.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