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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认定与评价

引用
最新司法解释将“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作为盗窃罪的定罪因素.该因素不是盗窃数额的补充要素,而应当作为盗窃罪的客观处罚条件.在适用范围方面,“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应当被理解为“曾因盗窃行为被判处过刑罚”;“受过刑事处罚”的盗窃罪和正在被追诉的盗窃行为之间应当有期限限制;“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不能被重复评价.

盗窃、刑事处罚、认定、评价

2014-08-1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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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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