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铁路外债之恶例与流弊:中比卢汉铁路借款合同的考察
为筹措兴修卢汉铁路的款项,1897年清政府经过反复权衡利弊同比利时银行工厂合股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以国内外其他借款合同为参照,通过对中比卢汉铁路借款合同要件即利息、折扣、抵押品、还款时间、附加条件等商务事项条款、税费事项条款、消极担保条款等逐一剖析,中比卢汉铁路借款合同并非“磋磨已至极处”,具有明显的超经济-超债权性质,既突破了以往借款筑路的原则,也有损国际商贷自愿、公平、互利原则,开中国铁路“恶”债之先例,卢汉铁路借款合同文本成为后来相当长的时期内铁路借款合同援引的范本.究其原因可归结为三个方面:清政府财政拮据,国内筹措无门;谈判过程中大国频频干涉;国人法学素养欠缺也是导致利权丧失、合同条款显失公平的主要原因.
卢汉铁路、借款、外债、利权
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明清时期对外贸易法制的传承与变革》2013BFX008;中国法学会2013年度部级法学研究同名课题编号:CLS2013D11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科研创新重点项目《近代转型中的中国海关法制建构与价值理念1854-1911》12ZS072
2014-05-07(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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