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养老金投资中的受信人义务
公共养老金由于其特殊的缴付机制和委托管理特征,管理机构的投资运营行为很容易偏离受益人利益最大化的立法目标.针对公共养老金具有的资本属性和公共政策性,我们可以吸收美国《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中的受信人制度安排及最新理论成果,以此来解决我国基本养老保险金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即应以信托制构造我国公共养老金管理的法律模式,并确立我国公共养老金管理机构对受益人(或计划参与人)的受信人义务.
养老金投资、政府干预、信托法、受信人义务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重大攻关项目Z085ZDGG13001
2014-04-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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