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债券违约零容忍的法律救赎
对公司债券违约的零容忍会严重制约债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主管部门在监管竞争下的机会主义和地方政府为争夺金融资源而提供隐性担保的结合,使公司债券市场成为地方政府便利的融资平台,偏离了其应以商事信用为基础,接受市场刚性约束的本质,在诱发市场参与者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同时埋下了金融系统性风险和财政风险.应还原公司债券的商事信用属性和服务工商业的主导功能,将基于政府信用的城投债归入市政债另行监管,避免“公法行为私法化”的外部性,同时统一公司债券监管法制,强化市场约束机制,以违约正常化推动公司债券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债券、城投债、违约零容忍、政府隐性担保、监管竞争、商事信用、统一立法
2014-01-2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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