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墓地不动产权利的确立
当前我国民事立法中对墓地上民事权利的规定是缺失的,这导致了对墓主及墓主近亲属利益的保护不力.墓地不能作为人身权的客体,应属“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但前提是墓地的财产权客体地位的确立.但是我国物权制度却将墓地排除在外,墓地不具有不动产客体的应有法律地位.宜通过统一立法确立坟墓的所有权以及建设用地使用权,但同时将坟墓所有权限定在祭奠、墓地及附属设施的维护、排除非法侵害墓地、墓地搬迁四个方面.
墓地、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坟墓所有权、墓地建设用地使用权
司法部中青年项目“我国墓地不动产权利研究”12SFB3022之中期成果
2013-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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