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及其司法解释之规范目的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0条都规定了我国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有关强制性规定的适用问题.在我国,司法解释是法律的生命,但对任何一个法条的解释和适用都必须从其规范目的出发,即对条文的解释应该具有不可替代的独特规范之目的,以避免重复解释与解释歧义,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条的司法解释的理解也应如此.
法律适用法、直接适用的法、强制性规定、司法解释
2013-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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