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应当理性应对网络谣言——对网络造谣司法解释的实证评估
网络造谣司法解释对侮辱、诽谤等罪名的规定只是入罪标准的细化,而以寻衅滋事罪处理网络谣言则是一个突破,寻衅滋事罪所具有的口袋性特征使其能对网络谣言无所不包地一网打尽,导致刑法的规范性、协调性进一步丧失,致使公民的言论表达权已经受到实质的损害,也导致司法实践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的飘忽不定.对网络虚假信息处理实践的偏差一方面是规范本身的问题,同时也有对规范本身的误读.虚假信息应当理解为没有根据的信息,应具备无根据性、具体性、可信性和关联性.公共场所实际上是一个空间范畴的概念,尽管许多人将空间区分为物理空间和虚拟空间,但实际上只是将“空间”一词虚拟化理解,网络虚拟空间不具有空间的基本属性.公共秩序是指公众生活的平稳和安宁,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是指公众日常生活被迫中断或不能正常进行的状况.网络空间不是公共场所,网络空间秩序、道德秩序以及国家形象都不属于公共秩序.对虚假信息的“明知”应是“确实知道”,而不包括“可能知道”.对“恶意”的强调形式上有利于缩小犯罪圈,但现实可能导致削弱对明知的认定,无视构成要件的规范性要求.
网络谣言、寻衅滋事、虚假信息、公共秩序、恶意
“高水平特色法学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工程085工程”与“上海市一流学科建设项目”成果
2013-12-3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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