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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有医疗机构信息管理人员的受贿主体资格

引用
一、问题的引入 2012年8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拉统方"①案件.被告人徐某系上海市杨浦区某医院信息科信息员,利用其负责医院计算机和网络管理、维护、制作医保统计报表、医保对账等职务便利,从医院电脑网络中获取药品使用情况的信息,提供给多家药业公司的业务员,并收受"拉单费"合计人民币12万余元.徐某最终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②无独有偶,经过笔者对上海市类似案件判决的相关调查后发现,杨浦区某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信息员陈某受贿案③、嘉定区某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信息科科长黄某受贿案④、嘉定区某医院药剂科门诊药房、住院药房处方调配员徐某受贿案⑤、嘉定区某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办公室信息管理员丁某受贿案⑥,均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获刑.但是,司法实践中并非总是这样认定,例如,该市虹口区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网络信息员、信息管理员吕某受贿案⑦、闸北区某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网络管理员金某受贿案⑧等在审理中被告人均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并最终以受贿罪定罪量刑.

2013-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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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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