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定密授权的规范内涵
定密授权,是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一大创举,但至今仍是有规定少实践,主要原因在于其规范内涵尚待揭示.根据其规范内涵,定密授权只有符合以法律、法规为授权依据,以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市级机关为授权人,以符合授权范围的定密权限为授权客体,以适格机关、单位为被授权人等四方面要件,方能产生两项法律后果:一是产生新的定密行政主体;二是被授权人承担随定密授权移转的定密责任,包括作为被申请人或被告参加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定密授权须在定密权限上收的前提下有效运作,诸多细节还有待即将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及其基础上的《定密授权实施办法》予以明确.
定密授权、行政授权、国家秘密、保密法
2013-11-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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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