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承揽人瑕疵责任的构成
我国《合同法》第262条的规定无论是从构成要件还是从法律效果来看均十分简陋,学界对之也未作深入探究.该条所规定的责任应被定性为违约责任中的不完全给付责任而非瑕疵担保责任.定作人要求承揽人承担瑕疵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原则上须于工作完成时或工作成果交付时存在;定作人应及时检验工作成果是否符合质量要求,并及时通知定作人;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非因定作人的指示或其提供的材料所致;当事人未以特约排除承揽人的责任.在这些构成要件中,除极少数由《合同法》第262条明定外,其余则或是对买卖物之瑕疵责任相应要件的准用,或是基于事理参酌比较法而设定.
承揽人、瑕疵、违约责任、瑕疵担保责任
2013-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0页
132-1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