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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关系的调适

引用
刑法调整社会关系的特殊性决定了刑法是相关部门法的保障法.我国刑法与相关部门法在静态的法律规范和动态的法律调整范围方面大体协调,但也存在着刑法的前提性规范欠缺、法律制裁的衔接不合理、刑法的入罪根基不牢固等缺陷,应通过完善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法律用语、规则、制裁,坚持动态上的适度犯罪化和适时非犯罪化方向,合理调整刑法与相关部门法的关系.

刑法、相关部门法、调适

2013-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9页

113-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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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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