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执法中的私人力量——悬赏举报制度的法律经济学重述
作为公权力主体与私人力量合作执法的制度折射,悬赏举报具有丰富的经济学意涵,有必要从整体主义视角对融贯其中的法理逻辑进行法律经济学重述,发现其中的知识形态,以此为国家治理技术凭藉“赏”来建立国家—社会信息通道的法治努力提供智识基础.悬赏举报具有信息生产机制、威慑机制的双重制度角色,为保障其功能顺利运转,应当从悬赏举报的制度信任、信息生产成本的制度控制、信息生产收益的制度激励等核心维度进行系统设计;同时应当对悬赏举报的合法边界保持足够的警觉,以禁止性规定排除“陷阱取证”适用,从而证成该制度的法理正当性.
悬赏举报、信息生产、社会威慑、系统制度设计、陷阱取证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网络媒体参与司法过程的内在机理及法律调整"项目编号10YJA820111;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编号NCET-11-0695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并受中央高校基本科研经费资金西南财经大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经济法治研究中心课题的资助
2013-11-0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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