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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仲裁罪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引用
枉法仲裁罪的犯罪主体应作狭义理解,仲裁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等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枉法仲裁罪的主体;调解与裁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枉法调解行为应当纳入枉法仲裁罪的规制范围;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不能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枉法仲裁又受贿的应数罪并罚.

枉法仲裁罪、调解、受贿罪、数罪并罚

2013-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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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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