枉法仲裁罪适用中的疑难问题
枉法仲裁罪的犯罪主体应作狭义理解,仲裁委员会主任、秘书长等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成为枉法仲裁罪的主体;调解与裁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此枉法调解行为应当纳入枉法仲裁罪的规制范围;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不能成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枉法仲裁又受贿的应数罪并罚.
枉法仲裁罪、调解、受贿罪、数罪并罚
2013-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53-159
枉法仲裁罪、调解、受贿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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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现代服务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重点专项“4.8专业内容知识聚合服务技术研发与创新服务示范”
国家重点研发计划资助 课题编号:2019YFB1406304
National Key R&D Program of China Grant No. 2019YFB1406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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