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权属性与各种担保方式的重新界定
我国的主流担保理论继受于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不具有合理性.担保究其实质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在其财产权上承受的负担.担保权不是以客体为区分标准的债权或物权,而是以作用形式或功能为区分标准的形成权.担保权与债权有着天然联系,将其置于债法之中是再自然不过的事.据此,大陆法系肯认的各种担保方式必须予以重新界定,所谓的新型担保是融入了担保功能的新型物权制度.
担保、担保权、形成权、优先受偿权、财产权上的负担
2013-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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