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疾人权利公约》与残疾人权利保障
2012年9月28日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委员会通过了对中国实施《残疾人权利公约》首次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与公约的要求相比,《精神卫生法》在保障精神障碍人的人身安全与自由方面仍然不够完善.尽管强制住院治疗的标准已经由医学标准转变为法律标准,但是强制住院治疗的决定仍然是医学决定而非司法决定,强制住院治疗没能进入司法程序.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解决不了残疾人就业歧视的深层问题,制度本身不完善,在现实中遭到普遍抵制,长远考虑甚至对残疾人带来不良影响.残疾人保障金制度也存在大量问题.中国发展残疾人特殊教育的政策与公约发展主流学校的包容性教育的理念不符.对残疾人的歧视也是残疾人接受高等教育的一个障碍.
残疾人权利公约、结论性意见、精神障碍人强制治疗、反歧视
2013-11-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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