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刑事保护路径
在《著作权法》中,信息网络传播权控制下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与发行权控制下的发行行为,在性质上是两种不同的行为.在刑法中,侵犯著作权罪是法定犯,因此,在界定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时,应当尊重《著作权法》的规定.刑法司法解释更不能越俎代庖,将“信息网络传播行为”解释为“发行行为”.对侵犯著作权罪行为方式进行补充,修正三则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才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刑事保护的正确路径.
信息网络传播权、发行权、刑事保护
2013-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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