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功能反思
我国《公司法》第22条规定的股东(大)会决议撤销之诉承袭了大陆法系国家立法,学界和司法界也多受大陆法系主流观点的影响将该诉讼定位于带有“公益性”的决议合法性控制手段,并赋予股东超越个体利益保护之上的、仅以股东资格为条件的撤销权.这种将其作为公司内部“公益之诉”的功能定位颇值商榷,应回归决议撤销之诉维护原告股东个体权利的制度宗旨.
决议撤销之诉、公益之诉、个体权利保护
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公司决议瑕疵法律规制研究"12CFX066;中国法学会部级课题"公司内部纠纷的诉讼法构造研究"CLS2012D148;司法部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研究项目"公司法上请求权研究——基础、构成及体系"12SFB3027;教育部人文社科项目"公司决议瑕疵诉讼制度修改完善研究——理论基础反思及规则体系重构"12YJC820020
2013-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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