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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所反映的春秋诉讼及其对后世的启示

引用
在《左传》记载的诉讼事例中“诉”和“讼”是分开表述的,二者所表达的含义、案件的处理方法是不同的.诉,表达的是一种请求和被诉求方对请求的满足;讼,则是通过双方一种争辩进而解决纠纷的过程;“争”与“讼”所表达的含义基本相同.春秋时期司法机构的名称有司寇、司败和理,诉讼程序具有规范性的特征.公平、公正、理性地处理诉讼纠纷是《左传》体现的主流意思,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诉讼地位具有平等性.诉讼代理制度在一定阶层的诉讼中普遍存在,同时也存在一些非理性的表现.纠纷的解决方式有和解、调解、军事讨伐等,体现出多样性特征.

左传、春秋、诉讼制度、纠纷解决

2013-09-03(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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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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