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合宪性审视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是一种适用于一些特殊且严重的罪行的、为了防范有碍侦查的情况而采取的、在侦查部门批准的居所内执行的监视居住,可折抵刑期的羁押性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迁就了原法律执行中监视居住羁押化的现实,让名监实押的“潜规则”成为法定的“明规则”.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背后潜藏着基本权利危机,其比拘留和逮捕更容易失控,不能体现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互相制约的程序控制精神.为了化解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背后的基本权利危机,必须首先将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定位为一种羁押措施,并比照拘留和逮捕这类羁押措施的人权保障要求,建立互相制约的决定、审查和救济程序,提高指定居所的保障程度,压缩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时间,让辩护权、申诉权和控告权的行使更加充分,并且与其他羁押措施实行同等的抵扣和赔偿制度.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合宪性、基本权利
国家重大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法律文明史"11&ZD081子课题"法的本土化——以考察宪法与政治经济体制为中心"、2011~ 2012年度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优秀学位论文类项目"宪法对侦查权的制约与人身自由的保障"20111003;上海地方高校人文学科学术新人培育计划项目"宪法对侦查权的制约与对基本权利的保障"HZ-B2012036
2013-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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