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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清代“细事”类案件的投鸣与乡里调处——以新出徽州投状文书为线索

引用
明代的“状投”和里老人断决均为法定诉讼程序.里老人断决制崩解后,清代鼓励乡族调处,“官批民调”也强化了乡族调处的重要性,但乡族调处没有法律强制力.新出徽州清代投状文书显示,清代投状已从告状格式中独立出来,说明投状已不具有法律文书的效力.纠纷当事人在选择调处或诉讼,以及是否接受调处结论等,具有较大的自主权.调处主持人也呈多元化,当事人可自行选择.这些都说明“细事”类案件的解决重心已上移到县衙.“细事”类案件可以直接向县衙呈控,增加了州县的工作量.而“官批民调”则让诉讼当事人走回头路,增加了“讼累”.

细事、里老人、投状、调处

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资助项目项目号:12AFX004的研究成果之一

2013-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1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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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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