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的相关问题研究
对交通肇事逃逸问题的研究,应抓住两条线索:一是逃逸规定的规范保护目的;二是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场合涉及的行为结构.逃逸规定的规范目的仅在于救助伤者,而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场合成立行为复数(即交通肇事行为与不救助行为).我国《刑法》第133条中的两个“逃逸”需作相同解释,在不救助的意义上来理解.“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属于结合犯,是交通肇事罪(基本犯)与遗弃罪的结合;“因逃逸致人死亡”则是结合犯的结果加重犯,仅限于遗弃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的情形.如果逃逸行为本身可评价为故意杀人的实行行为,则应以交通肇事罪(基本犯)与故意杀人罪对肇事者数罪并罚.作为定罪情节的逃逸不能为交通肇事罪(基本犯)的构成要件所包容,应对其作独立的评价,按遗弃罪或故意杀人罪对肇事者追究刑事责任.指使逃逸行为本质上是唆使肇事者不予救助,视情况成立遗弃罪、故意杀人罪或窝藏罪;对指使逃逸行为的处理无需以认可过失共同犯罪为前提.
交通肇事、逃逸、指使、结合犯、规范保护目的
笔者主持的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基金项目"风险社会与罪过理论研究"09YJA820038;清华大学文化传承创新基金项目"风险社会与过失犯罪研究"的阶段性成果
2013-07-29(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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