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或审或裁”模式重构个别劳动争议处理机制
我国个别劳动争议处理体制中的“先裁后审”模式在实践中主要存在仲裁分流过滤功能差、裁审衔接差、处理效率低三大问题.从法经济学的角度来看,该模式的症结在于未考虑劳资纠纷解决成本的最小化,漠视纠纷解决机制间的竞争性以及未处理好公平和效率的关系.采用动态博弈模型对“先裁后审”和“或裁或审”两种模式进行比较后发现,后者优于前者.因此,建议重构仲裁和审判之间的关系,废除仲裁前置程序,实行“或裁或审”模式,并逐步完善相关制度.
个别劳动争议、先裁后审、或裁或审、法经济学
司法部2012年度国家法治与法学理论青年项目"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运行分析——基于实证的考察"项目12SFB3021的成果
2013-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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