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伪证罪”罪质独立性的消解——以刑事诉讼法的相应修改为进路
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毁灭证据、妨害作证罪罪状表述模糊,实务中适用混乱,法律效果已经处于弊大于利的状态.本罪作为一种真正身份犯,来源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与辩护权的发展息息相关.随着我国辩护权规定的不断发展完善,以刑事诉讼法的相应修改和刑事一体化为视角进行考查,本罪不再适合规定为真正身份犯,应删除《刑法》第306条,与《刑法》第307条合并,将律师与司法工作人员共同作为妨害作证罪和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的不真正身份犯的主体.
"律师伪证罪"、真正、不真正、身份犯
2013-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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