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产品自身损失的救济路径
缺陷产品自身损失包括产品的价值损失(修理、更换费用)以及附带损失(利润损失等),在合同法上属于瑕疵担保责任的范围,在侵权法上则被视为纯粹经济损失.缺陷产品自身损失应由合同法救济,其既不能被纳入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也不能被纳入一般侵权责任法的赔偿范围,以维系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二元救济体系.由合同法而非侵权法救济缺陷产品自身损失虽有利于体系的维持,但合同相对性及诉讼时效规则会对缺陷产品自身损失的救济形成障碍,对此比较法中存在一般侵权责任法与合同法上的两种克服路径.我国应采用合同法的路径,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的做法,将生产者明示担保的范围扩大至间接买受人,使买方可以针对与之无合同关系的生产者提起有关缺陷产品自身损失的诉讼.
缺陷产品、产品自身损失、纯粹经济损失、合同法、侵权法、产品责任法
笔者主持的国家社科基金后期资助项目"产品责任理论与判例研究"12FFX028
2013-06-14(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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