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外和解的实体法基础——评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号
诉讼外和解与生效判决的关系,是吴梅案的核心问题.现有研究集中于诉讼法层面,莫衷一是,主要是忽视了吴梅案涉及的若干实体法问题所致.在实体法上,吴梅案及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207条第2款的理论基础是:债务不履行催生合同解除权,和解协议因解除而失效,双方实体法律关系回到生效判决所确认的状态.故生效判决的执行或恢复执行,应以和解协议是否因解除、撤销等原因而失效作为判断标准,并顾及和解协议的特性.这对于2012年《民事诉讼法》第230条第2款同样适用.目前以诚信原则作为执行或恢复执行生效判决的判断标准的做法,只能实现粗犷的正义,且包含一定的误会,应予放弃;但诚信原则仍可以用于限制解除权等合同权利的滥用,从而间接影响和解协议的效力.
诉讼外和解、执行和解、相互让步、合同解除、诚信原则
2010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特色判例制度研究"10zd&044
2013-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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