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担保合同的相对人审查义务
我国2005年《公司法》第16条的适用引起了很大争议.学者之间对违反《公司法》第16条第2款而签订的担保合同是否无效发生了分歧.有人认为,该条款是强制性规定,违反该条款将导致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无效.①也有人认为,这并非是约束合同效力的法律规范,并不当然导致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无效.②在该条与《合同法》第50条的关系上,担保合同的相对人是否应当承担"审查义务",有人认为其对公司决议应当承担审查义务,③但也有人并不认同.同样,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此也持不同的观点,即使是最高人民法院也有不同判决.
作者主持的全国优秀博士论文基金课题《转型中国的公司治理:法律上的多维展开》2007B0
2013-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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