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担保的构成与责任特殊性
一、商事担保立法应凸显民商分立的制度价值
我国现行《担保法》颁布施行于1995年,当时中国的市场经济刚刚起步,商事交易和商事立法都不发达,因此,按照民法思维起草制定的这部《担保法》是一部典型的传统民事担保法.时至今日,在正在积极走向市场经济的中国社会,大量的经济活动建立在商事交易基础之上,一大批规范交易主体和行为的商事立法先后颁布,由此,《担保法》在许多方面已显现出立法的缺陷与不足,其中最为突出的一点是,它未能反映在现代商事活动中普遍存在的商主体和商行为区别于传统民事主体和民事行为的特殊性,使得《担保法》在制度设计和规则设定上的"民商不分"已明显落伍于时代,有悖于市场经济体制下法律的基本原则.
2013-08-28(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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