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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劳动教养事由的类型化看制度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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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同标准,劳动教养事由大体上可以分为损人型、损己型和违反秩序型,也可以分为互动型、单行型、主动攻击型和外联型.宜坚持我国犯罪有质和量两方面要求的原则,将劳动教养去罪化,而不能作为违警罪、轻罪、保安处分等规定在刑法其中.宜回归“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本义,对劳动教养进行缩小化、轻缓化、司法化和法定化改造,大大减轻其惩罚的一面,强调其教育和矫正的一面,由法院内设治安审判庭裁决,对相关制度进行彻底改造,制定“违法行为教育矫正法”.

劳动教养、强制性教育措施、违法行为教育矫正法

2013-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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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

1000-4238

31-1050/D

2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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