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规范性质看劳动教养制度的废除
劳动教养措施违背联合国人权公约中规定的剥夺自由应当依照法律程序的规定,同时也违背我国《立法法》关于任何剥夺自由的措施要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的规定.劳动教养具有行政处罚的性质,其处罚的期限往往超过依照《刑法》对轻微案件实施的监禁期限.在程序方面,劳动教养剥夺了被处罚者应当享有的受公正审判的权利,多数案件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和审查,不经过法院审判,被处罚者不享有聘请律师的权利等.因此劳动教养制度应当废除,对涉及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应从实体法的角度再行梳理,但无论适用何种程序都应保障被处罚者的受公正审判的权利.
废除、劳动教养、必要性
2013-05-06(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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