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条件不起诉中“异议”权之保障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71条第3款赋予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异议”权,意味着检察机关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应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意.该条款旨在保障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益,符合司法实际需要,也符合国际刑事司法准则的基本要求.检察机关应根据“异议”的不同内容,作出恰如其分的处理.为保障“异议”权的落实,有必要在实务运作中建立细化规则.
附条件不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异议"条款、"异议"权
2013-06-25(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共7页
132-1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