秘密搜查制度批判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第150条明确授权公安机关在必要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实施秘密侦查,并于第151条明文肯定了秘密侦查所获证据的证据能力,由此实现了秘密侦查措施的合法化。但是,秘密搜查作为一种侦查取证方式,本身不兼容于法治国理念,且违背刑事诉讼法内在法理,草案未及深思即匆忙将之合法化,是本次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败笔”。值此草案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之良机,理论界应对该制度提出批判,并要求对该草案的此项改革进行“再改革”。
秘密侦查、秘密搜查、正当程序
D918(法学各部门)
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资助项目NCET-10-0602
2012-04-21(万方平台首次上网日期,不代表论文的发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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